關于印發《黑龍江省食鹽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地)、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
現將《黑龍江省食鹽儲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黑龍江省財政廳
2020年7月8日
黑龍江省食鹽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省食鹽儲備體系,加強食鹽儲備管理,確保應急狀態下食鹽有效供應,根據《食鹽專營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6號)及《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等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食鹽儲備、動用及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鹽儲備是指應對突發事件、自然災害或其它因素導致的食鹽市場異常波動、確保特殊時期市場供應的食鹽儲備。
第二章 儲備體系
第四條 我省食鹽儲備體系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
第五條 省級政府食鹽儲備按照“政府強化監管、企業落實責任、自負盈虧”原則,由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依托自有倉儲設施實行動態儲備,保障我省食鹽供應應急需要。
第六條 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由省內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承儲。政府食鹽儲備承儲企業同時承擔企業社會儲備責任。
第七條 各市(地)可根據本地實際,自行確定建立完善本級食鹽儲備。
第三章 儲備規模、品種、質量
第八條 省級政府食鹽儲備總規模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全省月均食鹽消費量。
第九條 企業社會責任儲備規模不得低于本企業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
第十條 省級政府食鹽儲備品種應為小包裝成品普通食鹽。
第十一條 儲備食鹽質量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鹽》(GB2721-2015)和《食用鹽》(GB/T5461-2016)等相關標準,加碘食鹽必須符合我省食鹽碘濃度標準。
第四章 承儲企業選定
第十二條 省級政府食鹽儲備承儲企業原則上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
第十三條 省級政府食鹽儲備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
(二)年經營量在1000噸以上;
(三)具有設施完善、狀態完好的食鹽倉儲庫房;
(四)具有滿足承儲需要的自有資金或銀行貸款資質;
(五)管理規范、信用良好,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未發生過重大食鹽安全和質量事故;
(六)交通便利,在自然災害等突發情況下能迅速調運。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因違規或承儲條件改變等不宜繼續承儲的,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重新確定。
第十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與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承儲協議執行期限原則為三年。期滿前三個月,根據承儲企業承儲情況及承儲需要,確定新的承儲企業。
第五章 承儲企業義務
第十六條 省級政府食鹽儲備承儲企業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承儲協議,落實食鹽儲備。
(二)實行動態儲備。采取定期輪換方式,先入后出,推陳儲新。
(三)對儲備數量負責。實行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確保輪換期間儲備數量不少于協議規定儲備量。
(四)對儲備質量負責。保證購入儲存、銷售出庫的食鹽質量符合國家食鹽質量標準。
(五)對儲備安全負責。實行專庫或定點儲存,建立健全政府食鹽儲備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六)企業在供求關系穩定或產能大于需求時,在最低庫存基礎上建立成本自擔的社會責任儲備。
第六章 資金補貼
第十七條 省級政府食鹽儲備補貼資金綜合考慮食鹽調撥價格和包裝、運輸等相關費用水平、食鹽入庫前成本、國有企業應負擔社會責任等因素,納入同級預算統籌保障。
第十八條 企業食鹽社會責任儲備所需費用由企業自行承擔。
第七章 儲備動用
第十九條 出現下列應急情況時,由省政府批準統一調動食鹽儲備:
(一)全省或部分地區食鹽明顯供不應求;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其它突發事件等導致食鹽市場供應異常波動;
(三)省政府認為需要動用食鹽儲備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條 食鹽儲備的應急動用,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提出動用意見,報省政府批準。緊急情況下,省政府可直接決定動用食鹽儲備并下達動用命令。動用食鹽儲備時,應先動用企業儲備。在企業儲備無法滿足市場需求或不便于就近調動時,動用省級政府食鹽儲備。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接到動用命令后必須立即執行,不得拒絕或拖延。
第二十二條 應急情況下,省級政府食鹽儲備一般按照食鹽存儲成本價格供應;企業食鹽儲備按正常情況下的食鹽市場價格供應。
第二十三條 食鹽儲備動用后,承儲企業原則上應在1個月內補足庫存,并將動用和補充情況及時報告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擬定省級政府食鹽儲備規模、儲備方式、選定承儲企業,并商省財政廳提出資金補貼標準等意見,報省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全省食鹽儲備監督管理工作。省財政廳負責將省級政府食鹽儲備資金及時撥付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各承儲企業所在地鹽業主管部門負責省級政府食鹽儲備的日常監管和應急供應的配合協調工作。
第二十六條 承儲企業認真落實承儲相關工作,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七條 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并扣除違規月份綜合資金補貼;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終止其省級政府食鹽儲備承儲協議,并依法依規給予懲處。
(一)省級政府食鹽儲備數量達不到承儲協議規定;
(二)省級政府食鹽儲備質量達不到國家標準;
(三)倉儲條件未達到存儲食鹽標準;
(四)未按要求建立專賬和實物臺賬,省級政府食鹽儲備相關記錄不全或偽造記錄;
(五)擅自動用省級政府食鹽儲備;擅自調換省級政府食鹽儲備品種、變更省級政府食鹽儲備存儲地點;
(六)將省級政府儲備食鹽對外進行擔保、抵押或清償債務;
(七)其他違反承儲協議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企業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關于印發黑龍江省省級儲備鹽管理辦法的通知》(黑糧辦聯〔2016〕129號)和《黑龍江省省級儲備鹽綜合補貼資金管理辦法》(黑財規審〔2017〕24號)同時廢止。